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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告敦煌 补习班赔书局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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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8日电)敦煌书局不满周姓妇人以“敦煌英语”作为补习班名称,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索赔新台币1元。最高法院今天判周妇应赔偿敦煌书局1元,并禁止使用“敦煌”两字作为商标名称。

敦煌书局创立于民国41年,早期以经营中国艺术、文史哲等英文翻译书籍为主,后转型以销售英文书闻名,另销售儿童英语教材,定期举办活动推广英语教育,并将“敦煌”、“敦煌CAVES”等名称注册为商标。

判决指出,周姓妇人于85年间设立“高雄县私立敦煌英语短期补习班”,却将“敦煌英语”、“敦煌英语中心”作为招牌名称,招牌并与敦煌书局的字体和招牌颜色相同。

敦煌书局认为商标权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诉讼,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周妇应将商标撤销定谳,但周妇仍继续使用“敦煌”作为补习班名称。敦煌书局寄发存证信函未获回应,因而再提告,索赔象征性赔偿金1元,并要求周妇撤换商标、登报道歉。

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敦煌书局营业至今已50余年,商标与信誉为国内消费者熟知,周妇以敦煌为补习班命名,易使消费者误认与敦煌书局为关系企业,违反公平交易法,判决周妇应赔偿敦煌书局1元,并禁止将“敦煌”2字用于英语补习班商号名称。

周妇不服,提出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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