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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标将修法 英文名称禁作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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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报导)近期因“INTEL”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使得进口商是否可使用如“HTC”、“Asus”、“Acer”等,将著名商标作为公司英文名称一事,引发了争议,而这一侵权案件最后被最高法院认为并无“减损识别性或业务上信誉”的情况而判处不处分,目前INTEL公司已采取向最高法院上诉,而针对此事结果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则持与最高法院相反的看法。

最高法院是认为在商标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名称”,是指依公司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名称而言,其另选用的文名称因公司法并无报备规定,亦不生登记效力,因为才判决认为在贸易局登记的公司英文名称“INTEL-TRANS CO.,LTD.”并不属于第62条规范的保护范围。

但智慧财产局局长黄美花对此则表示,法院所判决的是依“并无减损识别性或业务上信誉”,但以智慧财产局的立场来看则是以法中“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标识”的行为,如果就以财产局所看的角度来看,使用他人著名的外文商标被登记为公司的英文名称的进出口商,此行为应该是属禁止的行为才对。

她也指出,而为解决此一争议,智慧局已提出商标法的修正案,将现行条文“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用语,修正为“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并于立法说明中指出,此一修正是包括在贸易局登记的英文公司名称。

黄美花最后表示,台湾多家厂商自创品牌并打出国际知名度,成果得来不易,商标法修正草案既已透过修法,更明确的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标作为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称。她也强调,现阶段在商标法修正通过之前,国人在用商标或相关的使用上,应尊重他人的智慧财产权才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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