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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烫死女童 更三审判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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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日电)女子郭筱薇与同居人王东正受托照顾未满4岁女童,竟长期凌虐,并以滚烫热水浇淋女童致死。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今天判刑郭11年6月、王8年10月。全案可上诉。

法院判决指出,郭筱薇和王东正于民国93年11月间,受邻居所托,以每月新台币1万8000元的代价照顾王姓女童,但2人却常因女童任意便溺、不服管教,多次以鞋把等硬物殴打、踹踢女童,甚至推女童去撞家具,导致女童身上多处骨折、外伤。

判决指出,郭、王2人于民国94年7月间,因女童在地板上便溺,带女童进浴室冲洗时,竟合力压制女童,将奶瓶中温度高达摄氏72度的热水浇淋女童下体,甚至在女童因疼痛哭喊时,泼淋女童脸部,造成女童全身多处三、四级烫伤,2人事后却仅以消炎药和优碘包扎了事。

女童因长期受虐、大面积烧烫伤,终在94年8月间因并发吸入性肺炎及肾脏病变,引发代谢性休克死亡。

法院一、二审时,判郭筱薇有期徒刑18年,王东正有期徒刑18年8月,2人伤害女童部分已遭判刑定谳,但伤害致死部分,多次遭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院今天更三审,以伤害致死罪,改判郭11年6月、王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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