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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信用卡分期 手续费应一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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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15日电)发卡机构近年推出刷卡分期服务,依期数每月收取不同百分率的手续费。金管会今天说,手续费应以1次收取为原则,将要求发卡机构不得以手续费名义,实际上按月收取利息。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今天邀集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及主要发卡机构开会,研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的作业处理原则。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张国铭表示,由于手续费应是一次性作业费用,与分期金额的资金成本无关,因此发卡机构收取手续费,应以一次收取为原则,不得按月计收。

他表示,去年有立委召开公听会指出,手续费与利息混在一起,可能发生重复计收或利上滚利情形。

金管会表示,为避免可能发生争议,分期款项逾期未清偿,不得有资金成本重复计收或复利情况;而分期金额提前清偿,则不得收取剩余期数的利息。

至于相关规定何时上路,张国铭表示,考量业者资讯系统调整能力,加上今年2月4日开始,业者才刚完成在账单揭露每笔分期付款交易的“未到期金额以及应付总费用年百分率”等资讯调整,实施日尚待商榷,但会给业者调整期。

金管会也表示,分期手续费不得因分期金额或持卡人不同,而对相同分期付款商品收取不同手续费;另外手续费及“每期应付分期本金、利息”,均应计入持卡人每月账单最低应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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