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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明火放天灯采许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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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明订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已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活动,违者处新台币3万以上15万以下罚锾。施放天灯也列许可制范围。

今年3月6日台中市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伤,营业场所内进行明火表演是否妥适及应否进行管理,引发国人关注。

未来传统民俗活动施放天灯与室内明火表演采申请许可制,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管理办法。消防法第14条规定,田野引火燃烧、施放天灯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易致火灾的行为,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同法第41条规定,违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下罚锾。

消防法第14条之1规定,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场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非经场所的管理权人申请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的活动。违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消防法第14条之1并规定,主管机关派员检查许可场所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的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的标志;管理权人或现场有关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者处管理权人或行为人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强制检查或令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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