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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幼子 台考取公职可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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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3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务人员考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养育3岁以下子女的高普考及格者,资格得保留3年。

现行规定,公务人员考试正额录取人员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得检具事证申请保留录取资格,如服兵役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役期、读硕士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3年、读博士不得超过5年,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归责事由,保留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过,为鼓励国人养育儿女,考试院提出修法对有育婴需求的应考人提供诱因。初审通过的条文增订,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的公务人员考试正额录取人员,得保留3年资格,但配偶为公务人员依法已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不得申请保留。

初审通过条文也调整进修硕、博士学位的保留年限,将现行硕士不得超过3年改为2年,博士则从5年改为3年,并增订及格者有子女重症事由,可保留2年。

列入候用名册的增额录取人员,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因服兵役未届法定役期或因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无法立即接受分配训练者,也可申请延后分配训练。

初审通过条文也增订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特殊境遇家庭应考人的各种考试报名费得予减少;考试及格证书的式样及费额由考试院订定,但对身心障碍、原住民族、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特殊境遇家庭的考试及格人员,考试院得减征、免征或停征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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