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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特殊工时者 仍受劳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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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1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726号解释,认为特殊工时者的劳雇契约,即使没有经过主管机关核备,仍应该受到基本工时等保障。

劳动基准法84条之1规定,特定工作可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等,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例如空勤、急诊人员、保全、房仲业务等。但曾挨批该条文规定太模糊,沦为奴工条款。

本释宪案缘于庞姓男子等7名保全人员,不满每日工时超过8小时,公司却少给加班费,因此打官司诉请给付。但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该劳雇契约未经核备,仍然有效,判决庞男等人败诉定谳,他们于是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作成726号解释,特殊工作的劳雇契约,不管有没有向主管机关报备,都应受到劳基法第30条最低工时等权利保障,要求法院应依照个案,秉持劳基法劳工最低保障的精神来判断。司法院表示,庞男等人可声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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