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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派用条例拟废 设9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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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4日电)派用人员派用条例施行至今逾45年,由于公务人力已可透过考试进用,铨叙部研议废除派用条例,并设置9年过渡条款,降低冲击。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在民国58年4月公布施行,当时是为了配合推动国家建设,公家机关在当时可以用学、经历,及时遴选所需要的专业人力,但随着时空变迁,派用人员的人力已可以透过公务人员考试进用。

根据铨叙部统计,到今年10月底,现职派用人员3095人,包含临时机关派用人员2349人,多在交通部辖下单位和地方政府的交通工程单位,临时专任职务派用人员187人,前由派用机关改制为任用机关留任的派用人员559人,这些派用人员年龄平均约51岁,任职年资平均约19年。

铨叙部指出,派用人员长期任职,已经偏离派用条例定位为临时用人措施的立法原意,其他缺点还包括不符合宪法公开竞争考试用人的精神,派用官等资格条件比任用官等宽松,派用官等职等叙薪和任用有失衡平。

铨叙部认为,派用机关可以循考试管道遴补人力,且派用机关已逐步改为任用机关,因此研议废除派用条例。

在派用条例废止后,铨叙部将比照技术人员任用条例废止时的做法,在公务人员任用法内增订相关配套规定,做为派用人员继续任职的法源依据。

而为了降低派用条例废止后对未具现叙官等任用资格派用人员的冲击,铨叙部将设9年过渡期,过渡期间,这类派用人员可以适用原来的规定办理升迁,过渡期满后,派用人员可以留任原来的职称、官等、职务到离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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