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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抗告 台检:羁押黄景泰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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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基隆市21日电)基隆地检署侦办黄景泰涉贪案,第二次提抗告,理由书认为,被告向公务员施压、涉犯图利重罪都是事实,已经符合羁押要件。

基隆地方法院昨天更裁认为,检方无法举证,基隆市议长黄景泰有实质利用职权机会,“获得如何之不法利益”的相关事证。

地院说,检察官认为建商免付水保计划审查费,并且未拟水保持计划就在山坡地盖样品屋,这就是“不法利益”,并认为黄景泰“获利”,但法院认为,是否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有待商榷。

基隆地检署今天表示,昨天深夜已检附理由书提出抗告,检方说,在高等法院首次撤销地院裁定时,就很明白提到,被告涉嫌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为重罪,已足以构成声押的引用法条,检方抗告有理由。

检方说,声请羁押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侦查程序的进行,并防止串证、逃亡,依据高院的判例见解,被告只要涉犯重罪,超过5成会有逃亡之虞。

检方说,审议声押其目的仅在判断有无实施羁押强制处分之必要,并非认定被告有无犯罪之实体审判程序,因此,羁押之要件,无须经严格证明。这在高院的裁定见解,开宗明义就阐明。如果,所有都要实质证据,那不就直接侦查终结起诉?

至于黄景泰涉犯的图利罪,检方说,只要是图他人或图自己之利,都是图利,黄景泰涉嫌向市府官员关说施压、违法,图建商之利,这都已触犯公务员贪污治罪条例。

检方说,实际上,基隆地院第一次裁定时就已提到,被告利用其议长身份图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以实质影响力使公务员违背水土保持法规定,并使其他私人因而获得利益,应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之图利罪。

检方抗告理由书表示,若黄景泰没有施压,公务员为何要违法?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法官为何不运用“推理法则”?事实上,在卷证中,涉案公务员的供词都很清楚,高院法官也都阅卷过才会决议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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