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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纳专法 台学者:应跳脱劳基法框架

台大国发所副教授辛炳隆说,政府调涨基本工资,应把劳动生产力、经济成长力纳入考量。(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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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台大国发所副教授辛炳隆认为,若新政府想要提高基本工资,应直接从执行既有行政程序下手就可解决,无须另立专法,目前所有问题无法由订专法来解决,目前的基本工资有法源依据,也有法律的约束。

辛炳隆表示,若真有必要另立专法,就应该要跳脱《劳基法》框架,朝向纳入“所有劳务提供者”的最低工资制度思考,不论哪个政党执政,若要提高基本工资,现有的制度是把基本工资的调涨,用行政裁量权决定。

辛炳隆说,用法律方式订定基本工资,不外乎是想达到二个目的,透过基本工资达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及“平衡劳资议价能力不对等的现实”;另外,劳资双方在谈判协商当中,力量是不对等的,若任何市场决定工资,资方会控制劳方,劳方就会被剥削,这两个目标往往有时候是会产生抵触的。

辛炳隆提到,“平衡劳资议价能力不对等的现实”应该是工会的职责,不需要纳入由平衡议价能力而来的“劳动生产力成长”作为调整指标,基本工资当然要以保障劳动者生活为目标,目标愈单纯愈能达到共识,愈有理论基础让基本工资做调涨。

不过,辛炳隆也对目前的审议委员会提出质疑,包含谁来决议、劳工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若基本工资发生争议,依据权责相符原则又该谁来担起责任?若各项调整指标只是作为参考,而不是写成公式,那意义何在?若写成公式,审议委员会是否还必须存在?

辛炳隆说,若基本工资调涨后,对劳资双方所造成的影响,政府都要有配套措施,基本工资必须要适度提升,一般制定基本工资是把劳动生产力、经济成长力纳入考量,工资要随着物价调涨而涨,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所需。目前基本工资制度的不遵行率大约四成,尤其以中小企业居多,他质疑这些企业的支付能力, 真的能够付给每位劳工充分的基本工资。◇

责任编辑: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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