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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猎捕鲸豚 海巡安检查获 涉嫌人移送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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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谢月琴台湾宜兰综合报导)4月2日下午3时30分海巡署第一海岸巡防总队南兴安检所于苏澳籍渔船上查获海豚肉一批,经通报宜兰县府到场采样记录约283公斤,该批海豚肉有六袋,已先行处理完毕,所采集之相关样品将送交专业鉴定,以厘清本案海豚之物种,全案依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第18条及第41条移送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裁处。

查获鲸豚肉案2。
查获鲸豚肉案2。(宜兰县政府)

鲸豚(含产制品)系属行政院农委会公告之保育类野生动物,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18条规定“保育类野生动物应予保育,不得骚扰、虐待、宰杀或为其它利用……”如有违反将依同法第41条规定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倘若有餐饮业者为消费者代客料理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品,业者与消费者亦属触犯同法之违法行为,宜兰县府呼吁民众及业者切勿以身试法。◊

查获鲸豚肉案1。
查获鲸豚肉案1。(宜兰县政府)

责任编辑: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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