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刑事诉讼法三读 声请回复原状等期间延长为10日

立法院会18日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中央社)
人气: 52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23年04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声请回复原状、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处分的期间,由现行的5日,均延长为10日。司法院刑事厅厅长李釱任表示,新制可望完善救济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因过失,迟误上诉、抗告或声请再审的期间,或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命令的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5日内,得声请回复原状,本次三读通过的条文均将“5日”改为“10日”。

此外,立法院也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7条之15条条文,明订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施行时,依修正前规定尚未届满者,应该采取有利于声请人的原则,使其得适用较有利的修正后规定计算。

司法院刑事厅厅长李釱任表示,现行条文规定的声请回复原状期间,及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处分之期间均为5日,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所定期间,稍嫌过短,因此修正为10日,让诉讼当事人声请救济时间更充分。

李釱任解释,非因过失,迟误上诉、抗告或声请再审的期间,或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命令之期间者,当事人可以在原因消灭后声请“回复原状”,修正前的声请时间为5日,修正后延长为10日。

责任编辑:唐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