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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少事法 完善被害人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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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使少年保护事件对被害人之保护及程序参与,更臻明确,且符合保障少年人格及健全之自我成长之需求,司法院提出少年事件处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在24日于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其修正重点有赋予被害人到庭陈述意见、陪同在场权、相关隐私保护及审理进度告知权等权益。

关于被害人,初审条文规定,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伤或侵害性自主权之事件,经审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长之保障与被害人或其家属之保护,认有必要者,得于裁定责付时,命少年于事件终结确定前遵守下列事项。

事项包括,一、禁止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二、禁止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为恐吓、骚扰、接触、跟踪之行为;三、禁止无正当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属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等。

初审条文规定,审理期日,应传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被害人之人到庭陈述意见。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陈明不愿到场,或少年法院认为不必要或有碍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者,不在此限。

关于少年触犯刑罚法律行为的规定。初审条文增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调查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必要时,得使用通知书,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现在保护少年之人或其他适当之人到场。少年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于必要时,得报请该管少年法院法官核发同行书,强制其到场。

此外,初审条文也增订,司法警察官因调查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必要时,得准用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关于人证、鉴定、搜索、扣押、证据保全及通讯监察之规定,迳向该管少年法院声请或陈报之。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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