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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立委选举将届 政治献金需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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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7日电)立委选举将至,营利事业如果要对政党或拟参选人捐赠政治献金,根据新的政治献金法,台湾财政部表示,可列报捐赠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相关规定,计划提供政治献金的营利事业需特别注意。

根据目前法令规定,营利事业可捐赠的对象有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可扣除额度也需合并计算。也就是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捐赠,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作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但可减除金额不能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总额也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

另外,营利事业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度为三百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合计为六百万元,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额度为一百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每年捐赠额度合计为二百万元。

不过,有些营利事业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如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的民营企业、与政府机关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的厂商、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的营利事业、政党经营或投资的事业,及与政党经营或投资的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的厂商。

尤其,超过新台币十万元以上的现金捐赠,需透过支票或经由邮局、银行汇款,捐赠时也应取具载有监察院政治献金专户许可文号的政治献金受赠收据。

至于拟参选人如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候选人资格被撤销,就不能列报为捐赠费,用对政党的捐赠,如政党推荐候选人在立法委员选举的平均得票率未达百分之二,也不能列报为捐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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