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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精卵 如果因故无法生育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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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周富美╱台北报导〕台湾卫生署法规会最近通过“人工生殖法”草案修正案,增列捐赠者在捐出精子或卵子后有正当医学理由者,可在尚未销毁前把精子或卵子要回来,若接受人工生殖夫妻的任何一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时候,必须在小孩出生后未满三岁前,提出否认。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表示,所谓人工生殖法受术者,必须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有一方经过医师诊断确定是不孕者,或是因为罹患遗传疾病可能会生下异常子女,但有一人拥有健康生殖细胞,且先生不得超过六十岁,妻子不得超过五十岁。

目前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行之有年,但尚未正式成立母法,为了增加人工生殖管理办法的细腻度,卫生署法规会在十二月廿二日通过,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增列,一旦捐赠精子或卵子者因故无法生育时,可以在生殖细胞尚未销毁前,把精子或卵子要回来。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也增列,在销毁保存超过十年的精子、卵子或胚胎之前,应该要通知准备接受人工生殖术的夫妻。

国健局指出,如果不孕夫妻在接受人工生殖术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或是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生下宝宝,发现生出来的孩子不是自己的时候,必须在子女出生后满三岁之前,提出否认诉讼,一旦小孩超过三岁以后才发现,父母就不能不认,以免小孩子长大以后没人要又没人爱,导致身心受创。

为避免近亲通婚造成后代基因出现问题,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规定,医疗院所不可替六等亲之内的亲属进行人工生殖,所谓六等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为一等亲,祖孙及兄弟姐妹为二等亲,伯叔姑姨和侄(甥)儿女为三等亲,堂表兄弟姐妹间为四等亲,四等亲子女为六等亲,卫生署近日将把人工生殖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审议,盼明年二月进入立法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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