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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罹忧郁症夫欲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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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五日电)台南县一康姓男子因廖姓妻子罹忧郁症及情感性精神病,知悉妻子疾病难以完全复原,即以诸般手段意图与妻子离婚,一审法院一度以两造婚姻生活“发生重大破绽”为由判决离婚,但二、三审法院均认为两造婚姻难以维持须究责于男方,男子兴讼离婚于法不合,判决不准离婚确定。

康姓男子与廖姓妻子在民国八十三年结婚,至八十八年发病前,与妻子感情尚笃并共同育有二男一女,但在廖女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疗间,康男却以对廖女施暴、协议分居及不让她看小孩等方式,一再刺激廖女,使廖女因思念子女发病,除多次意图自杀外,更在精神耗弱时以恐吓方式要胁康男,宣称要与他同归于尽。

康男因此以个人及子女生命遭受严重威胁,婚姻生活出现难以维持重大事由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虽然认为廖女所为及所患疾病尚未构成﹁意图杀害对方﹂及﹁重大精神疾病﹂等法定离婚要件,但仍以两造当事人间﹁有发生重大破绽﹂,婚姻生活显难以维持为由,判准两人离婚。

廖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合议庭审理并邀请专家证人鉴定、作证后,认为廖女所罹忧郁症,经药物及心理治疗后,可使病情稳定,但康男不仅未体会夫妻应互相扶持的道理,反而多方刺激使廖女发病,两人夫妻生活难以维持,康男应负主要责任,依民法规定,仅廖女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判决康男败诉。

全案经最高法院合议庭审理,驳回康男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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