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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公布土增税长期持有年限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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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六日电)土地增值税长期持有可获减免的法令日前在立法院通过并公布实施。因为持有期间不同减征税率也不一样,财政部今天特别公布持有年限计算办法,如买卖以过户日、继承以生效日开始计算,夫妻间土地移转若没有课征土增税,则从被移转的一方当初取得土地的那天算起。

由于目前长期持有土地年限超过20年以上,土增税超过最低税率部分可减征20%,超过30年以上可减征30%,超过40年以上可减征40%。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杨重华表示,拥有土地的期间计算,一般来说,都是以正式获得土地所有权时开始计算,例如从买卖的过户日或继承的生效日开始计算。

不过,有些例外的情形,例如每个地方政府开始规定地价的时间不一,所以,在规定地价开始前,没有土增税的问题。举例来说,若民众于民国 54 年取得土地,但这块土地是从 66 年才第一次规定地价,杨重华说,那持有年限需从 66 年开始计算。

另外,还有一些例外的情形,例如夫妻间赠与土地并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案件,因为当初移转时没有课征土增税,杨重华说,受赠土地的一方在计算持有土地的年限时,就得从当初赠与的一方原始取得土地的始点开始计算。

至于土地持有年限截止时点认定,因土地移转案件原则上均应向稽征机关提出现值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才能向地政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持有年限的截止点,应以向稽征机关申报土地移转现值的申报日为准。不过,如果因执行机关拍卖及法院形成判决而移转,则分别以拍定日及判决确定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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