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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提高企业个人欠税限制出境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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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欠缴税额与已确定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达新台币一百万元,营利事业达两百万元者,财政部得向管辖的地方法院声请裁定后,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全案交付立法院院会二读前,仍须经朝野协商。

依现行“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营利事业,其已确定应纳税捐或关税,超过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欠缴税款及已确定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五十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一百万元以上者,由税捐稽征机关或海关报请财政部,函请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税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财委会上午初审通过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与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林沧敏(彰化县)提出的税捐稽征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除将现行规定从行政命令位阶提升到法律位阶,并提高限制出境的欠税下限,但若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已提供相当担保者,应解除出境限制,实施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林沧敏于提案说明表示,限制人民出境是一种强制处分权,应符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且财政部在执行过程中,常有纳税义务人不知自己已遭限制出境,或已缴清欠税却仍无法解除限制出境的情形,有必要以法律明确规范。

财政部于书面报告指出,个人欠税遭限制出境,一百万元以下案件有百分之四十六点九,缴清或提供担保解除限制出境者,一百万元以下案件达百分之五十六点七一;营利事业欠税遭限制出境,两百万元以下案件达百分之五十六点七二,缴清或提供担保解除限制出境者,两百万元以下案件达百分之六十八点二四,显示限制出境较能达到税捐保全的目的。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林朝松答询时表示,目前限制出境个案有两万多件,截至十一月底,还有管收六人。

财委会也初审通过,土地增值税、地价税与房屋税优先于一切债权或抵押权,且经法院或行政执行署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的土地,执行法院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地价税与房屋税。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税捐征收期间五年,于征收期间届满前移送执行者,自征收期间届满翌日起,五年内未经执行者,不再执行;其于五年期间届满前,已开始执行,仍得继续执行,但自五年期间届满之日起,已超过五年尚未执行终结者,不得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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