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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遭逼债 应透过法令规范不当催收账款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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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二日电)虽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是近来社会上卡债问题最为人所垢病的,就是不当催收账款。这些银行委外的催收公司抓住卡奴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以催收函游走法律边缘恐吓还钱,导致卡奴因为恐惧而走上绝路。未来唯有进一步透过相关法令的完备,才能进而保障卡奴生存权利。

台湾刑事警察局指出,根据“金融机构委外作业要点”,受委托的催收公司,不但不可以雇用有前科的催收人员,而且只能根据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过对第三人进行干扰或催讨。

在催收作业时间方面,受委托机构的催收作业时间原则上应该在一般人的正常作息时间,也就是早上七点到晚上十点。此外,催收作业的过程,包含电话催讨及外访催讨等,都必须全程录音纪录,以避免催收人员有不当的催讨行为。

不过这些规定只能规范到银行委外的催收公司,若银行把债权卖出,接手债权的讨债公司并不在规范之列。侦办催讨债务的刑事局警官分析说,由于债权已转移,财政部就无权约束,这些接手的讨债公司完全不受“金融机构委外作业要点”、“银行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规范,就算不当讨债,只要不涉及“违法”,讨债公司可以各种催债手段讨债,银行更可完全推卸责任。

根据台湾警方查访,一些体质欠佳的银行,基于把债权卖断多少有点回收,通常以不到三成的金额,将债权卖断给这些所谓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这些游走法令边缘的催帐伎俩,依据警方受理报案归类,最常见的就是发出律师函,或是寄发“拟让与债权通知书”,然后由不同的人每天“紧迫盯人”,不同的业务轮番上阵,寄发或亲自拜访要求签署“分期还款同意书”。

更恶劣的就是寄发“强制扣薪通知书”,甚至假藉银行资产管理或法务部门发出“查封通知”,声明“声请查封台端所有之动产”,包括电视、冰箱等,并扬言将会同法院人员、管区警察及锁匠至现场“强制执行”;或是寄发“现场送达通知书”,仿效法院“实地勘查”的执法行为文书。

这些文书用词严厉,看似对债务人最具恐吓力,但台湾警方指出,其实全无法律效力,目的只是让债务人误以为触犯刑法,且已违反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项“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与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的规定,也违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规范,不无玩弄法令之嫌。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透过完备法令,约束这些催收账款公司催帐行径,如此才能进而保障弱势卡奴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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