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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外遇条款防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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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田瑞华/台北报导〕备受瞩目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昨经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初审完竣。草案规定,人工生殖明确排除单亲、单身或同性恋者,但若只是捐赠生殖细胞(精子或卵子 )则无须配偶同意,且有“外遇条款”。不过医师和妇团表示,现行草案未保障未婚者的生殖权。

根据规定,捐赠者不可指定受赠对象,受赠对象也不能指定特定捐赠者,但实施人工生殖的机构必须将生殖细胞捐赠人的种族、肤色及血型资料,提供受术夫妻参考,人工生殖子女将视为受术夫妻婚生子女。

为防止夫妻利用对方,以人工生殖产下婚外情的结晶,草案定有“外遇条款”,规定只要夫或妻其中一方能证明原先同意实施人工生殖,为受诈欺或胁迫,得于发现被诈欺或被胁迫终止后六个月内提起否认之诉。但受诈欺情形,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满三年,不得为之,违者采告诉乃论罪,教唆者及帮助犯(如医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为预防藉由人工生殖,进行人口买卖的犯罪行为,草案规定,凡是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犯罪者所得财物要被没收。

对于初审完毕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医师和妇团表示,现行草案仍不符实际情况所需。

代理孕母争议 未具体讨论

依草案规定,人工生殖限定夫妻且有双方书面同意才可施行,明确排除单亲、单身或同性恋者。对此中山医院不孕症中心主治医师李世明表示,未婚者可能不想要婚姻,却想要小孩,其生殖权应受人工生殖法保障。

台湾性别人权协会秘书长王蘋也指出,目前讨论“人工生殖法草案”是将代理孕母的争议切割处理,等于对比较有争议的部分都没有具体回应。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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