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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农信部委外催收 受托机构不得暴力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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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二十八日电)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发布新规定,明定农渔会信用部若委外催收应收债权,受委托机构不得有暴力、恐吓、胁迫、骚扰或欺瞒等不当收债行为,农渔会信用部若发现受托机构涉有暴力、胁迫讨债等情事,应尽速报请治安单位处理。

有鉴于金融机构催债纠纷频传,台湾农金局订定“农会渔会信用部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期盼借此提高授信管理效率,并兼顾债务人权益保障。

根据规定,受委托机构聘雇的催收人员,应具实际催收经验,并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公会或其认可的机构举办催收专业训练课程或测验领有合格证书。

催收人员进行外访催收时,应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表明是接受特定农渔会信用部委托,并出示授权书。受委托机构不得有暴力、恐吓、胁迫、辱骂、骚扰、误导、欺瞒债务人或第三人、侵害债务人隐私等不当收债行为,也不得透过对第三人干扰或催讨等方式进行催收。

受委托机构若有不符合规定的催收行为,致债务人无法接受受委托机构的催收,而直接向农渔会信用部洽商债务清偿事宜时,农渔会信用部应受理并积极处理。

农渔会信用部提供债务人资料给受委托机构时,应有严谨作业程序及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受委托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外泄客户资讯或做不当使用。农渔会信用部应将受委托机构资料公布在营业场所,若设有网站,应一并在网站公布,以利债务人核对催收机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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