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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引渡王又曾几无可能 可试冻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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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五日电)力霸创办人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妇因涉弊案遭检方通缉,外传两人已从中国大陆转赴美国;法界人士认为,虽然中华民国与美国签有司法互助协定,但互助内容并不包括引渡,引渡王又曾返台受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若王又曾将犯罪所得携入美国,台湾可向美方要求冻结他的资产。

根据法务部资料,台美于2002年三月间签署司法互助协定,依协定内容,双方互助范围包括取得“证人”证言、送达文件、确定关系人身份及所在地、执行搜索及扣押以及协助冻结资产等,至目前为止,台湾依协定请求美方协助者计十五件,美方已执行完成九件,美方请求台湾协助者计二十四件,我方完成十六件。

与中华民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史瓦济兰共和国、马拉威共和国、哥斯大黎加共和国及巴拉圭共和国七国,外逃到这七国的台湾罪犯,我方才可依引渡条约请求引渡。

法务部检察司官员表示,关于协助搜索、扣押部分,因涉及强制处分权行使,为免侵害人权,当时台美采双方可罚主义,亦即在请求国与受请求国均构成犯罪的态样,才能提出协助,目前王又曾在台涉犯背信、违反证交法等罪,但相关态样在美国不见得构成重大犯罪。

法界人士认为,台美签署司法互助后,多年来双方互助事项多为确认关系人所在地、调阅民事案件财产资料,美国也曾有司法部人员协助美国律师来台取得证人证词,且双方互助内容不包括引渡,要引渡王又曾返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过由于美国法律也有冻结资产的规定,台湾可尝试向美方提出类似申请。

法务部长施茂林接受记者询问时表示,若王又曾确实已入境美国,法务部会依据互助协定,请美方协助提供他落脚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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