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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排除继承待讨论 官员吁修法应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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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六日电)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张清云今天表示,虽立法院就民法继承编修正,朝野协商时曾达成父母作保的保证债务不需子女偿的共识,但基于考量法的安定性及不溯及既往法律原则,主张对一般继承对象的义务,不应溯及既往免除,呼吁修法时就回溯适用对象及时间,应审慎考量,尽量限缩。

民法继承编修法二十二日获朝野共识,限定继承以未成年人及受禁治产宣告人为对象,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在所得遗产内负清偿责任,不设期限,全面回溯,连带引发父母作保的保证债务,是否不限对象一律免除继承义务,即“保人死、债务亡”的讨论。

张清云表示,朝野今天协商保证责任是否应从继承项目排除,但没有结论,将于周三再讨论。法务部主张,担任保证人的被继承人死亡前,债权人已可对他请求清偿或已请求清偿的债务,等同一般债务,均应列入遗产。至于债权人未能请求清偿或履行的保证债务,则不必列入继承标的,不必由继承人继承担负保证责任。

他指出,虽有立委主张修法,让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保证债务,在所得遗产内负清偿责任,且不设期限,全面回溯,但法务部认为,对已发生的保证债务,若子女不愿继承,应透过现有的继承机制解决,不能以修法将过去责任一笔勾销。

张清云表示,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则,对于一般继承对象的义务,不应溯及既往免除,否则将影响法的安定性与国家法制化的进展。法律不应随便更改,回溯将产生否定过去法律的效果,并使人民无法信赖新法,因为法律可能随时因有更新的法律遭推翻,如此将让人民质疑为何要守法。

他指出,若对旧有法律不满,即透过修法并回溯否定过去法律的效果,这种现象若发挥到极致,人民只能自力救济,形成弱者愈弱、强者愈强,仅能遵从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局面。因此,主张修法时就回溯适用对象及时间,应审慎考量,尽量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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