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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申办流程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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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林毅璋、黄宣弼/台北报导〕鉴于以往都市更新案程序繁琐,地方政府又处理缓慢,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案”,简化民众自行划定更新单元程序,并由中央统一订定都市更新审议的标准作业程序。未来都市更新事业者若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面积均五分之四以上同意,不需同时取得三分之二所有权人同意,即可申请实施都市更新。

营建署长林钦荣表示,修正案特别简化都更案的作业流程,将有助申办流程缩短至一年半以内。修正条文不仅限期地方政府,应于受理都更案实施者申请代为拆除或迁移土地改良物的六个月内完成;若地方政府怠于或迟未处理时,实施者可直接请求中央主管机关介入。

本法明定,若更新事业经更新后指定额外提供并捐赠政府的公益设施,其楼地板面积除不计入容积外,并得适度给予建筑容积奖励。同时参照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规定,放宽因重大灾害划定的更新地区,除因飞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筑法令的建筑高度限制。

另,本法增订,更新案申请建造执照,相关法规适用,以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报核日为准,但应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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