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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彩券影响残障补助 法院判决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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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五日电)轻度身心障碍的邱姓计程车司机因为中了彩券新台币十万元,遭计算在收入上,影响向台北县政府申请的每月生活补助费三千元。全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还他公道,裁定台北县政府败诉,必须核发邱姓运将九十四年度一共三万六千元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领有残障手册的邱姓计程车司机是在2004年十一月间向台北县政府申请每月新台币三千元的生活补助费。

由于邱某九十二年度购买彩券中奖十万元,因此北县政府审核最新一年度完税资料,依他持有某科技公司股票股息收入一千四百五十二元、营利事业所得六千五百零一元,中奖奖金给付总额九万九千五百零八元,算出每月所得八千五百五十五元;连同他每天开计程车约五百元收入,平均每月收入两万三千八百五十五元。

依北县政府“每人每月未超过当年最低生活标准费的二点五倍”的补助规定,以九十二年度最低生活费是两万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因此未核发邱姓司机残障生活补助。

邱姓司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法院判决北县政府败诉;再经北县政府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审理驳回上诉,北县政府必须核发邱某九十四年度一共三万六千元的生活补助费。

其中关键就在于对中奖领取金额的计算。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理由,认为彩券奖金部分采分离课税,所以邱某实际所得仅七万九千六百零七元,加上开计程车薪资、股息,平均每月收入两万一千七百五十一元,仍低于当年度最低生活费的二点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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