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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空勤差旅费争议 地院判空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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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九日电)日本亚细亚航空傅姓空服员等九名工作人员,遭公司扣减空勤差旅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决,认为空勤差旅费虽不属工资,但性质上仍属差旅津贴,航空公司应付给空姐们新台币三千多元到二万多元不等的差旅费,全案仍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劳工法庭最近判决指出,空服员随班机飞往国外,由于转机、换机等待航班需要,必须投宿国外旅馆,而有膳食杂支等花费。航空公司依停留时间发放Per Diem,称为“空勤差旅费”。

日本亚细亚航空公司认为空勤差旅费不属于工资、也非津贴,而是帮空服员先代垫的膳食杂费。198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重创日本经济,因此日亚航在1998年修改1994年四月施行的Per Diem规程(劳资双方称八十三年规程),将这笔差旅费发放比照停留国家城市物价水准,分别订定基准额。

一审判决书指出,虽然日亚航解释不论依八十三年规程或八十七年规程,每二十四小时基准额都是九千一百日圆从未改变;日亚航并举1984年以后日圆对美金不断升值,认为空服员的福利水准并不因此降低。但空服员认为降低给付标准致权利受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给付新旧制的差额。

地院法官认为,空勤差旅费不具劳务对价关系,因此不属工资;但是航空公司对滞留外站发放膳食、杂支费,性质上属差旅津贴。且给付基准由原本的非当日折返、当日折返与隔夜折返,改为日本地区、日本以外地区国家,也对空服员不利。

另外,法院判决2004年空勤差旅费给付标准所订定的规程属于工作规则一部分,有拘束劳雇双方效力,航空公司单方面修改规程降低给付标准,不符情事变更原则,因此应给付林姓等九名空服员自2004年十一月到2005年五月的空勤差旅费差额,金额从三千多元到二万多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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