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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减刑条例草案 争议条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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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四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初审通过“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草案”,将刑法中杀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酒驾、强制猥亵、恐吓危害安全等罪名纳入不减刑项目。争议性的条文还包括减刑为纪念二二八事件、减刑门槛一年以下等,因朝野意见不一,条文保留,送院会前须交朝野协商。

行政院版减刑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减刑幅度,死刑可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可减刑或金额二分之一,但因民进党团在委员会提案要求,犯罪时不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才能适用减刑条例,被视为针对国民党籍立委邱毅及无党团结联盟籍立委蔡豪,在野党无法接受,条文予以保留。

行政院函请审议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草案,全文共十六条,初审通过行政院版本不予减刑罪名类型,如黑金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暴力型犯罪、影响社会观感、民众对治安感受度的民生犯罪、诈骗、窃盗集团、恐怖活动及军法案件等。

另外,国民党籍立委黄德福(不分区)及谢国梁(基隆市)提案新增刑法涉及杀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酒驾、强制猥亵、恐吓危害安全罪,委员会初审通过列入不予减刑范围。

司法院提案,涉及刑法纵火犯、伪造纸币、有价证券、违反森林法,窃取森林产物、违反水土保持法,在山坡地未经同意开发的加重结果犯、违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及森林法,擅自垦殖或占用的加重结果犯,也纳入不予减刑。

委员会通过条文还有:符合减刑条例罪名,曾依其他法令减刑者仍可再减刑。条例施行前,经通缉未在年底自动归案,不得减刑。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减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应在减刑裁判时告知易科罚金折算标准。保安、感训、矫正处分及少年保护处分不适用减刑条例。施行日期为今年六月三十日。

至于争议条文,包括减刑条例草案第一条“为纪念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除戒严二十周年,予罪犯更新向善的机会”,黄德福表示,解严比较中性可以接受,但不应特定为纪念二二八事件而减刑,民进党团坚持纪念二二八,朝野未达共识,条文保留。

草案第二条规定减刑门槛,在野党立委质疑为何不采用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一类别级距,以一年六个月为减刑门槛?施茂林解释,以一年为减刑门槛,主要是司法实务上,检察官与法官均认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但在野党无法接受,认为应该调高至一年六个月,朝野也没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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