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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识 跨国婚姻中介 不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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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立法院朝野昨日完成“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协商获致共识,未来跨国(境 )婚姻媒合不得做为营业项目,也不得主动要求报酬及散布、播送或刊登婚姻媒合广告。换言之,目前电视播放类似外籍配偶介绍广告等行为,未来都属违法。

有关移民代办业者广告、收费,也将做统一规范。根据共识,国外移民基金咨询、中介广告,主管机关“得逐案送移民公会团体审阅确认”,再转报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定后,始得为之。且移民业务机构各项业务“相关收费数额表由入出国及移民署参考市场价格拟定后公告之”,进一步保障消费权益。

为防止不法份子以虚伪结婚或收养的亲属关系,申请在台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将授权入出国及移民署,未来受理相关案件,“于必要时,得派员至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之住(居 )所,进行查察”,受查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应于执行前告知受查察人”。

为鼓励投资移民,吸引专业人士来台,朝野决定修订外国人士申请居留、永久居留相关规定,授权主管机关得衡酌国家利益,依不同国家或地区拟订外国人每年申请在我国居留、永久居留配额。

外籍配偶居留 增防家暴条款

根据现行规定,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或归化前,一旦离婚,就要被限令出国,导致许多外籍配偶在本国籍配偶施虐情况下,无法以离婚取得救济,因此增订“防家暴条款”,凡遭配偶身体或精神虐待、经法院核发保护令,以及离婚后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若被强制出国,有对子女造成难以回复损害之虞的外国人,都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被废止居留许可。

在立委徐中雄坚持下,朝野同意增订“反歧视”宣示条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为由,以言词、文书、广播、电视、传播或行动,歧视居住于台湾地区之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替上述特定对象未来提供申诉基础。

南洋姊妹会 赞同立法

〔记者钟丽华/台北报导〕针对“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南洋台湾姊妹会秘书长吴绍文表示,如果能通过,未来能减少外籍配偶的社会歧视,也可使她们获得尊重,买卖婚姻的观念才能消失。

吴绍文说,事实上,民法规定,婚姻媒合不得求偿、索费,也就是认为婚姻媒合立意良善,不能强制要求男女双方给红包,既然如此,为何跨国媒合就必须收费?

吴绍文也强调,该会并不反对婚友社、旅行社代办跨国婚姻机票、住宿或是婚礼;但婚姻媒合绝不能做为收费项目,同时政府也必须制定代办规费的上限,避免业者想要以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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