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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缴纳主体欲变更 11月底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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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民众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后,仍可变更原选定纳税义务人主体,但须在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6个月内申请,也就是需在11月底前申请。

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夫妻合并申报,可选择夫或妻其中一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主体一经选定,得在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 6个月内申请变更。

因此,欲变更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纳税义务人,应在今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选定及变更后纳税义务人具名签章的申请书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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