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立院三读 贩卖动物用伪禁药提高刑责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1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提高现行条文的刑罚及罚锾额度;未来分装、贩卖及运送动物用伪、禁药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45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修正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农委会副主委李健全于提案说明指出,动物用药品的贩卖流通及使用管理工作,与消费者食用健康关系密切,应使管理方式更严谨,并提高罚锾及刑责。

为加强管理,修正条文新增规定主管机关可派员赴禽畜与水产养殖场及饲料制造厂,稽查有关动物用药的使用情形,并可作生体抽样检查。

同时,修正第32条之3第1项规定,禽畜与水产养殖业者及饲料制造业者,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制造、输入的动物用制剂或人用药品,供防治动物疾病或调解生理机能。

修正条文也增订,违反第32条之3第1项规定使用伪药或禁药者,若一年内再犯,处25万元以上125万以下罚锾,其行为导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现行条文35条、37条等条文规定,贩卖、运送、寄藏、分装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后的35条条文规定,分装、贩卖、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储藏动物用药品管理法所定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

动物用药品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对于生产或贩卖药品的成分或效能,超越登记内容范围,作虚伪夸张的广告或传播,依现行条文规定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经修正,改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对于制造或输入动物用劣药者,考量劣药的形成具有制造品管疏忽、运送不当等原因,且业者已依法领得证照,衡情度理,情节尚属轻微,不宜科处刑罚,修正后将行政刑罚改为行政罚,并提高罚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