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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国人经营非台湾籍渔船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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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詹家琪台北 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投资经营非台湾籍渔船管理条例”,将国人投资、经营非我国籍渔船从事渔业纳入管理,以弥补现行渔业法规范效力的不足,维护国际渔业秩序。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通过行政院所提“投资经营非台湾籍渔船管理条例”。这项立法是配合“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ICCA)的要求,透明化管理国人投资经营非台湾籍渔船,避免台湾遭受渔业配额的制裁。

条文规定,台湾人从事洗鱼者,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罚金;我国人未经许可于海外从事渔业,且违反主管机关所定有关作业许可、水域、期间、渔船船位回报、渔具、渔捞方法或于货配额管理措施者,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也规定,台湾人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两条罪者,不问犯罪地的法律有无处罚规定,均依本条例处罚。但在外国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执行者,得免其刑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近年鲔类资源日渐枯竭,区域性国际渔业管理组织采行严格的配额管理制度,台湾部分业者为图近利,因此赴渔业管理松散的国家或地区以注册入籍方式(即俗称权宜船),违法在公海继续捕捞有配额管制的鱼种。

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于2004、2005年连续 2年对台湾大型鲔延绳钓渔业实施消减大目鲔配额及减船等制裁。台湾在2005年至2006年减船 160艘,并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终于在2006年通过全额恢复台湾在大西洋大目鲔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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