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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县“市”级部分调整

房产交易所得标准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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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由于台湾房价上扬,台湾财政部昨天宣布调高去年度出售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台北市由房屋评定现值的25%调高至29%、高雄市由18%调高至19%、台北县内“市”级部分则由10%调高至16%,其余县市及乡镇未调整。

台湾财政部赋税署说明,个人出售房屋,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如能提出交易时成交价额及成交费用等证明文件,财产交易所得核实认定;若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其交易所得应依财政部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根据规定,民众去年度若出售房屋,今年5月申报综所税时应并入申报,财政部昨天因此发布“2007年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调高台北县市及高雄市的标准,民众出售房屋若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就要按上述标准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举例来说,张先生去年出售位于台北市一户市值1,000万元、房屋评定现值600万元的房屋,出售价格为1,100万元,张先生若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即可申报财产交易所得100万元;若未申报或未提示证明文件,国税局就会以上述标准核定财产交易所得为174万元(600万元×29% )。

因此,台湾财政部赋税署提醒民众,出售房屋若出现损失,或售屋所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个人出售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申报综所税时最好提示出售房屋的交易证明文件,以实际的交易所得申报,可节省不少税负。

财产租赁标准不变

另外,台湾财政部昨天也核定“2007年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仍维持2006年的标准,固定资产出租可减除43%必要损耗及费用,但仅出租土地只能减除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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