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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结构型商品将采分离课税 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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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财政部表示,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结构型商品课税方式,个人的部分,由现行的利息所得加上财产交易所得(合并计税)修正为其他所得,采分离课税10%,结构型商品在2009年1月1日起到期者始适用。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证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及以各种债券、短期票券及证券化商品从事附条件交易利息所得,个人均依10%分离课税,营利事业一律采合并计税。营利事业盈亏互抵年限由5年放宽为10年。

财政部指出,这项修正条文是上一届送立法院审议,但未通过,这次新增结购型商品课税的修正案。依现行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所得应分别依“财产交易损益”或“利息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造成交易对象不同,所得人税负不同。

财政部表示,基于兼顾金融市场健全发展及金融商品税负衡平、一致性考量,一并修法将个人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认属其他所得,与其他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依10%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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