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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市长秘书余文 判刑一年须入狱

特别费案 最高院认定是公款 仍判马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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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台湾总统当选人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特别费案,最高法院历经两个月余审理,认同马英九无贪污、背信的犯行,检察官上诉无理由,昨判被告马英九无罪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认定二审判决有两项违误,并认定特别费完全是公款性质,却仍判马无罪,引起法界人士质疑。


台湾总统当选人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昨天无罪定谳,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发言人张淳淙特别召开记者会说明判决。(自由时报记者廖振辉摄 )


至于替马英九处理特别费的北市府前市长秘书余文,则因以不实单据核销特别费,遭最高法院依伪造文书罪判刑一年确定,须入狱。

特别费非补贴 二审判决两项违误

最高法院昨天针对特别费性质作出定义,最高法院指出,首长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并非二审认定的“实质补贴”或“特别酬庸”,必须用于“因公”,不得私用。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的确有两项违误,首先是二审判决将首长特别费视为“实质补贴”、“特别酬庸”,并将事先以领据请领特别费的陋习视为“行政惯例”的见解,最高法院认为均属违误。

检上诉的理由 不足推翻二审判决

但因检方所提上诉理由,并不足推翻二审高等法院认定马英九没有施用诈术请领特别费的见解,也无法证明马英九请领一千一百余万特别费后,未用于因公支出,虽然二审无罪判决有上述违误,这些瑕疵皆不足动摇原贪污无罪判决,遂驳回检方上诉。

对于最高法院以检方上诉理由不足,导致马英九无罪确定,有法界人士质疑检方上诉不针对二审适用法则有无违误进行任何论述,难道上诉只是要个“交代”?或只是要最高法院就特别费的法律性质,进行“表态”而已。

赶在520之前宣判? 最高法院澄清

此外,本案二审是高检署于今年1月9日上诉,若干人士质疑,相对其他案件要好几年才宣判,马英九案最高法院短短两个多月就判,是否为赶在五二○前?最高法院则回应,此案案情单纯,检方上诉也未指明二审判决有无应调查事实而未调查,或者判决有违背经验、论理、证据法则之处,因此很快宣判。

最高法院指出,三审为法律审,不认定事实,仅针对二审高等法院判决是否有违背法令,而足以变动判决结果进行审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高院二审认定关键事实为“马英九请领的一千一百余万特别费,已全数因公支出,没有不法所得”,最高法院是在此事实基础上,论断二审判决有无违背法令的违误。

马小九案 退由北检重新分案侦办

〔记者林庆川/台北报导〕台北地检署去年11月曾声请将民代告发的“认养流浪狗马小九发票”、“马英九汇款廿万至周美青账户”两部分并高等法院(高院当时正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 )审理,但高院合议庭认为无“同一事实实质上一罪关系”,因此,必须退由北检重新分案侦办。

北检发言人、襄阅主任检察官林锦村说,还没有收到高院退并的相关卷证,一旦收到,会重新分案,并在详读、参考最高法院判决书论述后,来认定此两部分是否违法。由于最高法院的驳回上诉属终审判决,法界人士预料,检方应会对此两部分做出不起诉处分。

至于马英九控告前查黑中心检察官侯宽仁涉嫌伪造文书案,林锦村则说,检方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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