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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阿里山小火车摔伤 声请国赔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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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二十九日电)台北市民王姓女子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间,因搭乘阿里山小火车下车时摔伤,依据火车与月台间约有三十公分的间隙,无法让游客从容下车,声请国家赔偿,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审酌管辖的嘉义林管处的设置确实有所欠缺,获准国赔十四万四千零一十八元。全案仍可上诉。

今天发布的判决书指出,台北市民王姓女子于九十四年十月十日前往阿里山森林游乐区游玩,当天清晨搭乘阿里山小火车看日出,在祝山站下车时,因火车与月台间约有三十公分宽的间隙,须大跨步才能通过,无法让游客从容下车,且月台铺设非防滑磁砖,光线又昏暗,设计明显有缺失,当场造成王姓女子摔伤。

王姓女子声请国家赔偿,依据医疗费用、医疗器材、看护费用、无法工作损失及精神慰抚金等,请求新台币两百五十六万一千九百十五元的赔偿。

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审酌月台的使用者包括男女老幼,而依一般人经验跨越三十公分的间隙,并需留意跨大步伐,且月台铺设磁砖表面平滑,因而容易滑倒发生意外,当时管辖的嘉义林管处却未考虑于此,任其危险继续存在,其设置确实有所欠缺。

判决书表示,车厢至月台均设有照明灯管,且车厢上方标示有“请注意车厢与月台间空隙”,因此,月台虽然有欠缺,但王姓女子也疏失未注意小心步出车厢,因而跌倒受伤,本身应负百分之三十的过失责任。

判决书说,王姓女子提出的医疗器材费用,无法证明与该伤势有关联;因医院回函表示,王姓女子就诊情形,并不需他人看护;事发前,王姓女子并无证明有工作所得收入,因此,驳回前述项目的赔偿费用。

最后赔偿以医药费五千七百四十元及精神慰抚金二十万元的赔偿为适当,不过,王姓女子需负担百分之三十的过失责任,获准国家赔偿为十四万四千零一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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