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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屋未住先付息 台消基会:违反定型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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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30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谢天仁说,市调发现,6成购屋者还未入住房子就开始缴交利息,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应返还给消费者;且交屋保留款应从总价的5%提高为10%。

消基会今年1到9月共计接获3890件申诉,当中购屋申诉244件,排名第二;同期间提供咨询服务计2259件,当中424件都与购屋有关,显示购屋问题相当常见。

谢天仁指出,消基会去年7到9月间已完成99份有效问卷,结果有高达63%、62位受访者在未交屋前就已被拨款,直到交屋日止,都先付利息给银行。

他并说,当中有9位受访者说,若是自行选择贷款银行,非由建商指定,也可能会被建商告知,若延迟拨款会造成卖方损失,仍会要求补贴利息。

谢天仁说,其实依“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8条第3项规定:“有关金融机关核拨贷款后之利息,由买方负担。但于卖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应由卖方返还买方。”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业者返还交屋前贷款拨付后所产生的利息。

他并说,现况是产权登记时,建商就商请银行执行贷款拨付,而非下一步交屋时拨付,消基会除主张消费者可依上述定型化契约规定,争取返还入住前就先付的利息;并主张内政部地政司应将现行“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有关“交屋保留款”为总价的5%,调高为10%。

他说,就算现行“交屋保留款”为总价的5%,实况甚至不及3%,于是最后点交公设时,就曾发生建商未完成电梯施做,就已卷款逃跑的夸张案例;因为未施做的公设价值远高于建商未收到的保留款。

他重申,据此,消基会主张“交屋保留款”应修正为总价的10%,其中5%于交屋日时支付,另5%于公设点交时支付,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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