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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律师接见被告仅得监看不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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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羁押法修正草案,删除有关律师接见被告时应予监视规定,草案明定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管理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即不得监听。

法务部表示,司法院释字654号解释及羁押法第28条,有关接见被告时监听、录音获悉资讯得作为侦审中认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实证据的规定,妨害被告防御权行使,均自5月1日失其效力。

因此,法务部拟具羁押法第23条、第23条之1及第28条修正草案,上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新闻局长苏俊宾在院会后记者会指出,羁押法修法重点包括:删除现行有关律师接见被告时应予监视的规定;另为维护看守所秩序,增订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管理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即不能监听。

苏俊宾说,羁押法修正草案明定看守所得对辩护人往来文书资料,检查有无夹藏违禁物品;有关现行被告在看守所语言、发受书信等内容可供侦审时参考的规定,一并删除,以保障被告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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