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审 业者在同一建物设天线不超过3组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16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电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同一栋建筑物供不同电信业者设置天线及发射机组,以不超过3组为限。至于基地台监督管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协商。

今天初审通过的条文将由党团协商后,再送院会讨论。

经过朝野立法委员协商后,委员会决议“电信法第14条条文修正草案”依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张显耀版本修法,即有关电信业者基地台营运、监督与管理等应遵守规则,由现行交通部订定改为由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协商订定。

张显耀表示,电信事业是否属于中央职权未有定论,中央主管电信业者执照核发,但现在发生许多民众为基地台抗争案例,应协调地方政府制订管理办法或施行细则,授权让地方政府有法令依据处理。

为尽量利用公有土地或建筑设置基地台,电信法第32条修正条文规定,电信业者拟定建设计划报经主管机关核可,则由该土地或建物管理机关实施,但排除公私立高中职以下学校用地。

此外,修正条文也规定同一栋建筑物供不同电信业者设置天线及发射机组,以不超过3组为限。

现行电信事业或公设专用电信设置机关,因无线电通信工程需要,得有偿使用私有建筑物设置无线电台,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删除排除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的防空避难设备,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限制。

交通委员会召集委员、国民党籍立委曹尔忠说,依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条文,未来设置基地台时,就回归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让公寓大厦住户自决。

此外,委员会也通过一项临时提案,要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检讨中华电信现行用户回路寡占情形,并要求中华电信调降电路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