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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垃圾掩埋场租约不当 台监院纠正嘉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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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8日电)监察院调查,嘉义县中埔乡公所未能妥适疏通民意及处理垃圾掩埋场租约后续等事宜,造成官司败诉须支付近14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权益,今天通过纠正嘉义县政府、中埔乡公所。

纠正案文指出,82年初嘉义县中埔乡方姓乡民等4人主动接洽嘉义县环保局、中埔乡公所,表示愿意出租中埔乡深坑段188之3地号等9笔私有土地,供兴建垃圾卫生掩埋场。

纠正案文指出,83年6月22日中埔乡公所乡长代表乡公所与地主签订不利于政府的土地租赁契约,“租期为6年,双方不得中途终止租约,并放弃先诉抗辩权”;同年10月当地居民反对兴建垃圾掩埋场,表达抗争后,乡公所决定放弃兴建。

不过,因中埔乡公所拒绝履约,地主委托律师于84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公所经三审败诉定谳,必须支付土地租金1080万6925元、利息298万6328元、诉讼费12万5993元及执行费6万867元,合计高达1398万113元,造成政府公帑损失,严重侵害政府权益,依法提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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