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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学者:政府管制媒体应从结构面 非内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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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臻、陈惠珍台北18日电)学者专家今天在卓新论坛表示,政府的媒体管制,应以“结构管制”取代“内容管制”,公民团体则扮演监督媒体内容的关键角色;政府并应尽速立法,明确规范撤换照流程。

卓越新闻奖基金会与中央通讯社合办的卓新论坛,“第四权的自律与他律”系列首场座谈“以‘结构管制’替代‘内容管制’-NCC可以扮演的关键角色”今天举行,传播专家学者与会。

座谈会主持人、卓越新闻奖基金会董事长陈世敏首先以总统马英九近期签署联合国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点出传播人权的重要。陈世敏表示,要将传播权贯彻到其他领域上,政府在管制上要有新思维,不可将其当成一种政治统治手段。

曾担任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委员的台湾师范大学大众传播研究所教授林东泰认为,台湾现今社会尚未成熟,政府管制仍有其必要,只要做到“撤换分流”、“公民参与”,主管机关就可松绑、退居幕后。

媒体他律方面,林东泰认为,要让公民团体成为主导的角色,建议成立内容咨询委员会,由公民团体及学者专家组成,针对媒体内容进行监督。

台师大大传所教授陈炳宏指出,政府应立法强制媒体自律,自律效果不彰就依法处理;主管机关也要立法奖励他律,才能双管齐下。

至于结构管制,陈炳宏提出“公听会机制”,即透过民主的审议制度,让公民参与媒体政策的制定,以利政府的手真正离开媒体。

TVBS董事会法务室资深经理范立达表示,当媒体表现不如公民预期,公民可臧否其内容;主管机关的角色应定位为引导,“独立机关但绝非独裁机关”,仍要依法行事。

台大新闻研究所副教授洪贞玲提出媒体内容管制应以共管(co-regulation)为原则,包含国家、业者、公民社会三方面架构,因为健全的媒体环境,需要公民参与、业者自律与有效的国家管制。

洪贞玲说,NCC不能只拿棒子打人,更要端出胡萝卜,除消极的管制,也要有积极的鼓励,如成立影视基金,不仅可奖励业者,也可培育更多人才,一举两得。

卫星电视公会新闻自律委员会主委陈依玫说,美国报业2/3公司都设有自评人制度,专责调查观众对节目内容的申诉,并检讨专业规范遵循情况;台湾却没有一家媒体实施这项制度,媒体应要多建立与民众沟通的管道,时时自我检讨,才能真正体现民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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