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学者专家:广电基金取之产业用之公共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芷娟、张云铣台北4日电)学者专家今天在卓新论坛指出,广电基金的提拨是为了“取之于产业,用之于公共”,商营广播电视在营运获利的同时,也须负担一定程度的公共责任。

卓越新闻奖基金会与中央通讯社合办的卓新论坛,“后新闻局时代广电政策”系列第四场座谈会以“取之于特许权利,用之于公众利益—商业广电媒体所应担负的公共责任”为题,上午在中央社举行。

座谈会由中央社董事长黄肇松主持,台湾通讯学会秘书长李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汪威江、台湾艺术大学应用媒体艺术研究所副教授赖祥蔚、交通大学传播与科技学系副教授魏玓、中正大学传播系副教授罗世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营运管理处副处长黄金益等人与会。

李淳认为,现行规定系统经营者每年提拨特种基金供中央主管机关运用,但现实层面上,广电基金征收对象界线已模糊,任何用缆线提供线性或非线性服务的传播业者都应被纳入。

汪威江说,无线电视曾有“单月领单薪、双月领双薪”荣景,目前媒体环境困难,但也不能因收入锐减,便不征收广电基金;基金的提拨是为了“取之于产业,用之于公共”,建议设立常设单位管理,并发展研发机构。

赖祥蔚则强调修法的迫切需要,至于广电基金的用途,应着力于推动产业整体健全发展,不是业者自己发展好就好,应从对全体人民有利的基础重新思考。

魏玓表示,许多国家都有影视基金提拨制度,但在台湾,法规执行的外部配套政策却有相当难度。此外,解严以来,媒体似乎习惯“无政府状态”,一旦政府介入,媒体便反弹;当国外在检讨完全自由市场的问题时,台湾却不检视。

罗世宏认为,当市场机制失灵,公共资金就能发挥功用,让产业共同承担成本,负起供应多样化节目的责任。对于基金征收,他认为,有能力作公共服务的业者或许可以不必缴钱,甚至可以拿钱;无能力提供者则需缴钱。

黄金益说,就广电法而言,现阶段主管机关不能征收费用,因对征收方式、标准及基金的管理运用都无明确定论。广电基金在论述上是可接受的,但应有效率地扩展到优化媒体产业内容与创意研发行销,毕竟产业要成功,产品的研发、行销和内容都很重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