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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败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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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9日电)邱姓女子帮丈夫购买保险,丈夫却在期满日当晚发生意外隔天死亡,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新台币100万元被拒。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免赔,高等法院二审改判应赔100万元定谳。

邱女民国94年3月1日11时,向旺旺友联产物保险公司填写资料,购买“联旗阖家平安专案”团体伤害保险加保同意书,她与丈夫都是被保险人,为期1年。

不料邱女丈夫95年3月1日23时50分发生意外,并于隔天晚间死亡。邱女认为保险效期应到95年3月1日24时为止,向保险公司求偿100万元,到保险公司却认为效期只到95年2月28日24时,因此拒绝理赔。邱女向法院提告。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采信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保险生效自民国94年3月1日零时起算一年,应只到民国95年2月28日就截止,驳回邱女之诉。

但是高院二审判决书指出,邱女94年3月1日上午11时签订契约投保,则94年3月1日零时到11时,要保人确定不可能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若以94年3月1日零时为生效起算点,违背保险法,也不符保险制度核心观念与诚信原则,因此判决邱女胜诉,保险公司应赔偿邱女100万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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