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海:建議馬總統參考日本設置「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

張學海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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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最近台灣發生高等及最高法院法院法官涉嫌關說與收受賄賂案件,甚至司法院大法官及高官以及法務部高官和檢察官也涉嫌不當行為,更引起國人對司法改革的高度憂慮與關切。

回溯司法院長黃少谷、林洋港及83 年由時任司法院長施啟揚所主導的司法改革委員會,而後陸續88 年歷經翁岳生院長與賴英照院長,20 餘年的改革始終無法滿足國人對司法的殷切期待。癥結在於歷來國家領導人均未將司法改革列為「最優先、最根本」的任務,屢屢以政黨贏得選舉為念,從未積極形成司法改革的明確國家意志或培植改革的人才團隊、改革的制度性組織。以致長期司法改革欠缺宏觀視野、戰略縱深及制度性組織,無法整合各種反饋意見及處理改革引發的新問題,使得司法官「獨立過度而獨大獨裁」,不適任、不敬業、私德不檢者,均難以使其去職。

加以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絕大多數由司法院及律師界等封閉人士所主導,徒慕外國法制及學理,毫不重視本土及基層民意,導致人民司法受益權淪為空談,民眾普遍不信賴司法的公正性迄未改善,循至近來司法風紀變本加厲。

自從7 月爆發多起司法人員風紀與關說案以來,執政當局對國人司法改革熱切的期盼,理應回應盡速提出司法改革藍圖,否則將會付出慘重代價。然坊間普遍誤以為98 年版法官法草案為「司法改革救命萬靈丹」,以法官法草案第5 條為例,仍然堅持法律菁英主義,完全排除一般國民參與監督,違反世界潮流,確實有檢討之必要。

新任司法院長推動新一階段司法改革的後盾,並非來自總統的意志與權柄,應該是一般國民參與監督、基層司法人員共識及專家學者意見。應盡速參考日本以「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議設置法」長期規劃司法改革的做法,在總統府成立國家級的司法改革審議暨推動委員會。

至於法官法草案應一併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檢討,訂定客觀績效標準,對法官及檢察官進行評鑑,由民間司改團體、律師公會、公民團體、NGO 及法學教授,共同參與辦理法官及檢察官的長期評鑑,使評鑑不囿於專業偏見,確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事實上,司法改革應該是建立多元專業的審判體制。訴訟審級應朝金字塔化方向調整,司法院最高法院化、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院。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必須分離,確立檢察官不是法官,其訓練、養成、待遇應與法官分開,包括辦公場所也應隔離。

總之,司法改革的主軸,應該建立以人民為主且具有公信力的法制。法官淪為自我封閉的近親系統,沒有人民外部直接監督司法的管道,恐終將導致司法欠缺社會支持。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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