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關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

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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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毋庸諱言,十五年來,中國在法律制度的建設方面有了引人注目的進展。就在今年7月1日,中國推出《行政許可法》,該法規定了對行政機關一方權力的約束以及十幾億民眾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的權利的保障。此前,中國也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另外,中國今年還通過了包含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內容的最新憲法修正案。在社會實踐方面,律師,這個在毛澤東時代絕跡的行當,如今有了很大的發展。民告官的案件也多了起來。尤其是近兩年來的所謂民間維權活動,更體現出法律意識的深入,如此等等。這些都是有正面意義的。

然而我們必須承認,今天的中國,仍然是「有憲法而無憲政,有法律而無法治」。政府濫用權力之事隨處可見,甚至較先前還更不加掩飾,例如對民有房屋野蠻拆遷,逼人致死,對上訪民眾的公然圍追堵截。就在憲法修正案寫入的「國家尊敬和保護人權」墨跡還未乾的時候就通過特務手段綁架和拘禁著名軍醫蔣彥永;至於對異議人士的監控、關押與流放,對法輪功成員的殘酷迫害,那就更不用說了。這些事例表明,中國政府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性質根本沒有改變。

導致上述矛盾現象的原因並不複雜。我們知道,在毛時代的中國,每個人都屬於一個單位,每個單位都從屬於上級單位,各級黨組織既是領導者,管理者,又是仲裁者。在過去,人們發生了任何糾紛,解決辦法基本上都是「找組織,找領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結構性的變化,原來的無處不在的單位,有的解體,有的癱瘓,有的則改變了性質而不再包辦一切。越來越多的人不再是單位人(或部份地不是單位人),他們之間的糾紛不可能再通過找單位領導的辦法來解決,於是,作為專門的仲裁機構--法院的地位便日漸強化。另外,我們也都知道,在過去,黨組織處理矛盾很少依據法律,更多的是依據意識形態即「正確思想」,那時候不興打官司而興「做思想工作」,可是到了現在,原有的意識形態百孔千瘡,威信掃地,「思想工作」做不下去了,只好求助於法律。再有,改革後的社會,出現了很多新形式的糾紛,老辦法根本沒有應對之道。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進行法律制度的建設和改革也就勢在必行了。由於原有的意識形態破產,很多舊詞彙(像「革命」、「反革命」、「階級鬥爭」一類)無法適用於當下現實,又由於對外開放,要和國際社會接軌,於是在改革後的法律制度中,從概念到表述方式都越來越和西方接近。

但是,我們切莫一味樂觀,中國並沒有因此走上真正的法治之路。我們不要忘記的是,這十幾年來中國的法律制度建設與改革,是在「六四」屠殺的歷史背景下進行的。單單是這一點就注定了中國的法制建設與改革和決不可能達到真正的法治。中國政府不斷地用實際行動表明它對法律、對法治的蔑視與踐踏;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它通過了某些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條文,那也只是欺騙輿論--甚至連欺騙都談不上,也就是說,當中國政府宣佈它通過這些法律時,它並不指望民眾信以為真,恰恰相反,它其實是希望民眾不要把這些法律當真。我早先講過:「專制統治的特徵是暗示,它公開說出的並不要求人民當真相信;而它要人民當真相信的決不公開說出。」在民眾方面,由於「六四」屠殺的威懾作用,大多數民眾也確實不敢把這些法律當真。大多數民眾都明白:中國的現行法律其實分兩類,有些條款純粹是騙人的,萬萬不可當真;另外有些條款則是可以當真的,在後一類問題上是可以爭一爭的,而前一類問題碰都不要碰。

這就是為甚麼中國的法制建設與改革在理論上紙面不斷進步而在現實中實踐中卻始終徘徊不前的原因。當然,總有一小批人(包括一小批法學家和律師)在真誠地為法治理想而抗爭,但是在普遍蔓延的犬儒主義氛圍裡,他們的吶喊缺少廣泛的呼應。

有一個笑話。某人怕老婆,別人問他:「你們家的事誰做主?是你說了算還是她說了算?」他回答說:「有時候我做主,有時候她做主。意見一致的時候聽我的,意見不一致的時候聽她的。」在今日中國,法和黨的關係正是如此。

1996年,中國政府修改刑法,廢除了「反革命罪」。按理說,這一修改的意義非常重大,因為在此前,中國政府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的不二法寶,就是給別人扣上「反革命」這一罪名。先前我們要求終止政治迫害,在法律上就是要求廢除「反革命罪」。如果當局在「六四」之前宣佈廢除「反革命罪」,那就等於(或幾乎等於)宣佈結束政治迫害,等於(或幾乎等於)中國成為一個自由的國家。可是在1996年中國政府宣佈廢除「反革命罪」時,甚麼變化也沒有發生。是的,就在中國政府宣佈廢除「反革命罪」的同時,它又立下了一條「危害國家安全罪」,但是,既然「反革命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兩種罪在名稱上和內容上都有所不同,因此,犯有「反革命罪」的人不一定等於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就意味著,對於那些先前以「反革命罪」判刑並仍在繼續服刑者,政府應該重新審議:如果張三的問題應該算作「危害國家安全」,那麼就該對張三定上「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實行相應的懲罰;如果李四的問題不可以算作「危害國家安全」,那麼就該將李四釋放或赦免。然而事實是,原先被判「反革命罪」而仍在監獄服刑的一千多人,在未經任何重新審議的情況下繼續坐牢,只是被不由分說地改換了罪名而已(有的甚至連「反革命」的罪名都沒改)。這件事生動地表明,在「六四」屠殺的歷史背景下中國政府所進行的法制改革,在其最重要的方面,也就是保障公民權利和限制政府權力方面,是多麼的空洞、虛假與荒唐。

一方面,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共法律的虛假性;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必須把法律當真的看,努力使法律弄假成真。這需要勇氣,也需要智慧。如果我們能夠審時度勢,抓住幾個重大的現實問題,動員起廣泛的民眾參與,造成強大的壓力,我們就可以迫使當局兌現它的法律。法律條文無所謂真假,當真的人多了,它就是真的了。這是我們爭取實現法治的原則,也是我們抗爭的策略。

(轉載自《公民議政》;www.chinesecitizen.org)(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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