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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上路 警政署訂定懲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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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七日電)「性騷擾防治法」正式上路,警政署訂頒相關防制措施,包括經調查性騷擾成立,違紀者記過兩次處分,並調整職務;若是直屬長官利用職權性騷擾,將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做為人事調整參考。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警政署今天表示,將藉由宣導、教育、訂定具體作法及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方面,設有電話專線、電子郵件接受申訴,督察室為受理性騷擾申訴機關,下設申訴處理委員會。

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後,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在一週內組成至少三人(含)以上調查小組(其中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實施案件調查,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

至於相關懲處,警政署表示,經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核予記過兩次處分,並調整職務;若是直屬長官利用職權性騷擾,還要加重懲處。同時督察室將針對違犯人員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但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外,若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所屬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序,依法辦理。

警政署指出,未來受理性騷擾案件,調查過程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同時保護當事人隱私,被害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避免重複詢問。參與調查者若透露案情,將視情節輕重懲處。

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的次日起三十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加害人不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得於機關函文通知到達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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