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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高檢聲押 律師:檢方無權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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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蘇建和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再審判蘇建和等三名被告死刑,因蘇建和等人未被當庭收押,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蘇案辯護律師許文彬今天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只有在偵查程序可向法院聲請羈押偵查對象,本案進入審判程序,檢察官和被告是平等的當事人,無權聲請羈押。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被控犯下1991年間的台北縣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全案再審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上週五依蘇建和等三人共同連續強盜而故意殺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因蘇建和等人遭判死刑,卻未當庭收押,高檢署認為三名被告若不羈押,日後執行會有困難,當天下午緊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羈押,或為必要的保全處分。

許文彬表示,在法律上,他們認為,檢察官無權聲請羈押。因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是指在偵查程序,對偵查的對象可向法院聲請羈押,本案進入審判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與被告是同樣平等的當事人身分,檢察官在審判程序中本身也是當事人,無權作出聲請羈押的聲請。

他指出,檢察官縱然有此聲請,在法律上只不過是促請法官為職權的發動,法官可以不理會,因為在審判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是平等的當事人,檢察官沒有所謂聲請羈押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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