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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違憲 台法部:應給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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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的規定違憲,至少1802名受刑人受影響。法務部傍晚對大法官決議未給予緩衝感到遺憾。

釋字第662號解釋明訂,刑法第41條第2項相關規定,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也就是說,若行為人犯兩項以上不同罪,分別都被判刑6個月以內,但法官判決應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在今天釋憲案出爐前,行為人不得分別採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但從釋憲案公佈後,都可聲請易科罰金。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這件解釋似乎未考慮釋放符合條件的在監受刑人,行政作業需要相當時間,,大法官未給予緩衝深感遺憾。

黃世銘表示,依這項解釋案,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今天起失效,但截至5月31日止,單罪可易科罰金但合併應執行刑超過6月者多達1802人;由於事關在監所執行中受刑人的權益,法務部已即時採取因應措施。

他說,對已入監執行者,法務部已下令各監所清查符合條件的受刑人,並詢問有無意願聲請易科罰金。無聲請易科罰金意願者,仍繼續執行;有意願聲請易科罰金者,監所呈報清冊後,由各地檢署開立釋票,先行釋放,並令切結,嗣後檢察官審核不得易科罰金者,屆時會再行傳喚入監。

黃世銘表示,對尚未入監執行者,法務部已以電話通知並傳真行文各地檢署暫緩執行,並向轄區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等到收到法院裁定後,再行傳喚,不聲請易科罰金或屆時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才會發監執行。

法務部指出,對於聲請易科罰金者,將給予最高6個月的繳納緩衝期並得分期繳納。至於通緝中的案件,各地檢署將先清查造冊,並向轄區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法務部表示,由於相關作業流程需要司法院所轄法院配合,法務部將邀請司法院與部內各單位,盡速召開會議,因應協調,以加速作業流程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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