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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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4日讯】人有思想必须表达,为表达思想而发出言论。但人人孤立地表达思想和言论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彼此交流中才能显示出思想和言论的价值。通过交流,人们又互相承认和肯定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利权。

因此,交流自由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引申。从思想自由到言论自由、再到交流自由才是完整的表达自由。

交流自由除了通过公众集会、讨论、辩论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运用传播媒介的交流自由。

新闻出版自由为充分实现表达自由之必须,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言论自由,不过是发牢骚、说怪话的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人民的利权,不是政府的权力。行使新闻出版自由不能没有传播媒介,如果政府控制了传播媒介,就是控制了新闻出版,于是人民的利权变成了政府的权力。新闻出版自由究竟是人民的利权还是政府的权力?这一点,很容易测试出一个国家是民主还是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第22条却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自相矛盾的规定。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等都被规定为“国家的事业”,只能由“国家”来发展,这就成了政府的权力。人民不能举办新闻出版事业,怎样行使新闻出版自由的利权?既然人民具有新闻出版自由的利权,为什么不能举办新闻出版事业?而且“国家”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还限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中国的立法者并不了解什么是新闻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就是反对新闻出版不自由;新闻出版不自由就是对新闻出版作出限制,哪怕这种限制是看起来神圣的、崇高的、伟大的、正确的,终究是限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正是一种看起来神圣的、崇高的、伟大的、正确的限制;有限制必有排斥,有排斥就没有自由,且不说“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如何解释。为新闻出版规定前提、预设目标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因为政府有权对新闻出版规定前提、预设目标。只有在政府没有权力干涉新闻出版的地方才有自由。

美国行政当局曾决定限制因特网(internet)中黄色的东西,引起了争议。最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依法裁定违宪,认为它侵犯了表达自由,宣布这一行政命令无效。大法官的裁定不是为了保护黄色的东西,而是为了保护表达自由。对因特网中黄色的东西的限制,应当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内实行,而不应当用行政命令来实行。

司法审查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限制的理由是否正当,而是在于政府是否有权力进行这种限制。如果今天政府可以用某种看起来正当的理由来限制表达自由,总有一天也会以完全不正当的理由来限制表达自由。

新闻出版作为“国家的事业”,起什么作用?在中国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做“党的喉舌”,也就是党控制意识形态的传声筒。“国家的事业”和“党的喉舌”,这两个基本点完全扼杀了新闻出版自由,而成了新闻出版垄断。

新闻出版自由既然是人民的利权,人民就有权经营新闻出版机构。美国是实行新闻出版自由的地方。这里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脑网络,没有一家是官办的。有些招牌好象是官方的,带有Ameri-can,National,Washington等等字样,其实都是民办的。美国的法律禁止政府在新闻出版方面与人民竞争,否则,谁是政府的竞争对手?因此新闻出版自由完全是人民手中的工具,成为监督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的“第四权”。当然,在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上,新闻出版是完全自由的,但在人民和人民的关系上,穷人和富人的自由是不相称的。

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新闻出版机构没有一家不是官办的。新闻出版所需的物质条件,如印刷机械、纸张供应、发射台、电视塔等等都由政府掌控。凡是出现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手段,政府总是严加管制。70年代,复印机传入中国。一些不准公开出版的手抄本得以流传。这时,复印机被藏之机要室,复印文件需经领导批准。复印机越来越多也就管制不了啦,后又管制传真机。私人设置传真机需经公安局批准。传真机也管制不了啦,现在是管制电脑网络。电脑网络肯定也是管制不了的。

人民行使新闻出版自由是为了交流;在交流中不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言论,还要了解别人的思想和言论,即获取信息;获取信息又是进一步表达的需要。人民有获取信息的自由,传播媒介就有提供、传递信息的自由。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欲望遍及全世界,而亲身的活动只能限于狭小的领域,更是有赖于传播媒介提供信息。

信息是无形之物,也是无价之宝。信息资源属于全社会,应由人民来共享。共享信息是人民的知情权。

中国的新闻出版将信息分为两大类:公开报道和内部参考。只有一部分信息是面向广大读者的。大量的信息转入“内部”。报社和通讯社有《参考消息》,出版社有《内部发行》。新华社的参编部每天编发几十种保密程度不同的《参考消息》。发行范围较大的是《小参考》、《大参考》,按照干部级别的上行逐渐缩小阅读范围。极端机密的有关国内、外政情的《内参》只发七份,仅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阅读。享有信息的多少,决定于掌握权力的大小。《参考消息》的编发,是垄断信息的严密体系。如果内部参考的信息见诸报端,新闻工作者就犯了“泄露国家机密”罪,必判重刑。新闻工作者按其职务来说,没有保密的义务;他们的任务是揭露事实真相,不是保守国家机密。

新闻出版的任务不仅是传递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加工。传播媒介应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但任何事实的叙述不可能没有观点。新闻出版的客观性不是没有观点,而是公正地对待各种不同观点,让各种不同观点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在各种不同观点的比较中,为人民参政、选举、监督提供选择的可能。保障人民选择的利权,这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如果社会上只流行一种观点,不消说那当然是官方的观点,人民无可选择,谈何民主?中国的新闻出版是“党的喉舌”,只出一种声音——党的声音。

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说:“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因为不需要新闻检查制度了。马克思说:“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8页)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有无专职的新闻检查官、书报检查官,无关紧要。哪里有“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哪里就存在事实上的新闻检查、书报检查制度。按照“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取舍稿件,等于所有的报社、出版社都兼有新闻检查、书报检查的职能。如果报社、出版社不能按照“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取舍稿件,则实行事后追惩,不是查封报纸就是停刊整顿,已经出版了的书籍,不是停止发行就是查禁收回。

现代的新闻出版自由在中国变为新闻出版垄断,几个突出的表现是:媒体的垄断、信息的垄断、意识形态的垄断。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在于打破新闻出版垄断,开放报禁、书禁、网禁。打破新闻出版垄断,必须修改宪法的相关条文,制定新闻出版的基本法律。

(转自索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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