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的权利

野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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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27日讯】 民主宪政国家,与道德专制国家的一个重大分歧在于:前者坚信政府之不足为信(政教分离),因而道德权威自下而上,来自民间。政府及其首领放弃了德育教师和道德偶像的身份,成为一个真正的服务性行业。所以级别越高,离人群越远的机构里,越是需要权力的分拆和相互钳制。所以老美才对克林顿的一句谎言如此大张旗鼓。

专制社会中,因为坚信政府是道德权威的化身,和意识形态的源泉(政教合一)。威望来自于高层,自上而下,雨露均沾。所以最高当局在来自道德目标的另一种钳制下,或者倒还一时可以维持住形象,不至于大规模的滥用权力(但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堕落,又没有人知道究竟是何时)。恰恰越是接近被统治者,越是远离庙堂香火的行政组织,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土皇帝和流氓把持的政治,越到民间越多。高高在上的道德权威,与日常政治中的男盗女娼,就构成了道德专制政府常见的二元形象。

枪支泛滥,是我们常常垢病的美式民主似乎不可救药的地方。美国《人权法案》之所以赋予或者说保留了公民拥有枪支的自由,根源于独立战争。人民拿起武器赶走了一个暴君,如果说这是正义和合法的举动,是革命而不是叛乱。那么顺理成章的,人民当然就有拿起武器赶走另一个未来暴君的权利。建国之初,正是因为大家认识到政府作为一个最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和拥有巨大公共权力的统治者,是极易膨胀、极易蜕变为暴虐的工具。而武器不仅是一种象征(所谓枪是最好的平等器),更是在特殊时期一种可以反击政府越位的实际力量。

热兵器时代与冷兵器时代有一个区别。就是政府对于武力的垄断。冷兵器是垄断不了的,即使秦始皇融天下兵刀,铸成十二铜人。但菜刀镰刀与青龙偃月刀、铁木棍子与丈八蛇矛之间的差别,并不是致命的。但一进入热兵器时代,当政府拥有了导弹、坦克和战斗机,基本上可以说,人民从此丧失了起义或是作乱的能力。所以现代社会中,我们只听闻世界处处都是部队叛乱和军事政变,但绝对不可能有市民暴动。孙文的十大起义,全部灰飞烟灭,要成大事还得靠新军哗变。

有一部美国电影《哈里之战》,描写了一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一个普通市民哈里,面临警察局非法强加的无妄之灾,为保卫自己的房子不被拆毁,哈先生求告无门之后,以宪法为根据,拿起来福枪,开始对抗暴力机构。哈里的保卫战持续了数天,通过传媒的力量,最终真相大白。哈先生成为令人人敬仰的“英雄”,因为他体现和捍卫了美式民主的一个闪光点。虽然这种事即使在美国,也只是一个好莱坞缔造的乌托邦,却可以从中彰显持枪自由的政治寓意。

这是以个体权利为立国的支点。所谓普法并非一昧地宣扬公民的知法守法。真正的法治精神应该带着对于“法律”本身的评价和审视。在一个构建于民意之上的宪政体制中,只有宪法的“合法性”不证自明、不言而喻。其他的法律和政府行为,本身都有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正是在这一点上,有英美法系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也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文化里,梭罗才写出了他的名篇《论公民的不服从》。

而在道德专制国家,相反是以“国家”和“社会”的所谓整体利益为支点。国家高于个人,听上去仿佛不错,而且似乎天经地义。但这个“国家”和“人民”的口实,倘不具体而微在每个人的个体权利,便只是一个抽象的、不在场的主体。这个“国家利益”实际上是由“政府”去考量和把握的。没有对政府权力进行制衡的宪政体制,又怎么能够不偏离马克思所言“每一个个人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前提”?怎么能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反过来轻视和扼杀每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个人永不被发现”(梁漱溟)的古老文化当中。

在一个道德专制的国度,所谓“国家至上”其实就是“政府至上”。就是肉食者和少数人至上。人民化整为零,法治也好,德治也好,终是成为被统治、被教育,甚至被牺牲、被放弃的客体。

司法审查制下,公民的不服从则具有另一重含义。最高法院基于宪法而对其他法律的“合法性”进行考量。这一程序的启动方式,是由普通公民故意地去违反他认为不合适的法律,在受到制裁后,提起诉讼,历经艰辛地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去。

1960年6月17日下午,罗伯特。麦克。贝尔,一位16岁的黑人学生,和他的同学们一道,衣着整洁的来到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一家繁华的白人餐厅,有礼貌的要求服务。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坚持留在餐厅,“有预谋”地等待警察的到来。十分钟后,两名警官赶来,向贝尔等人宣读了马里兰州的非法入侵法。一个月后,贝尔被法院定罪。由于此时黑人学生的“静坐示威”运动已经波及整个南方,仅1960年,贝尔这样的案子就有好几百起。法官只对贝尔处以罚款,没有把他投入监狱。

在全美有色人种协会帮助下,贝尔的官司最终到达最高法院。1964年6月22日,6名大法官取得了多数意见,终于推翻原判,将贝尔一案发回重审。

司法审查制下,公民的不服从,其实是一种参与政治博弈和社会制度变迁的途径。由于判例法以先例为法的传统,个人和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以不服从的方式,以付出自身利益为代价,去推动和影响全社会的制度安排。在我看来,贝尔这样的年轻人才是真正的英雄。比起在街头或舞台振臂高呼的革命者更加具有勇气。因为这种牺牲是日常的和个人化的,没有鲜花与掌声,没有最后的功成名就,不是在青春期激情的怂恿下就可以坚持。在无数挑起宪法诉讼的美国普通公民里,有的人为了一条可能微不足道的法律条文,甚至付出了自己整个的的青春和事业。在政府和议会之外,法院成为了普通人最后的希望。如果总统选得不满意,如果议员也选得不满意,如果院外游说活动又失败了。那么,以身试法吧。

显然,这是一种比跪在街头拦轿喊冤更加有效的方式(如果领导出巡有警车开道交通戒严,则连拦轿喊冤的机会都欠奉)。从社会整体上看,虽是点滴的进步,但每个人都将从不服从者的诉讼中获益。判例法在这里体现出它节约制度变迁成本的优点。不像王海打假,几百几千个类似的案件,也无法让法律前行一步,你赢了不等于我也会赢,这回赢了不等于下回也要赢,成都赢了不等于天津会赢。整个社会在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上(比如王海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适不适用消法,卖水货手机算不算欺诈)反复的虚耗资源。

英国的许多贵族学校,曾经有一个维系百年的校规:女生不能在学校里穿长裤。再冷的天也必须是裙子。几年前有一个女孩坚持穿长裤上学,后被停学。在家人和一些民权团体支持下,这个女孩以该校校规违宪(违背《防止性别歧视法》)为理由,开始了漫长的诉讼。1999年,英国最高法院宣布裁决,认为这种校规违背了防止性别歧视法。这个女孩终于穿着长裤回到了学校。并且,整个英国所有的女生从此都可以在学校里穿长裤了。

有一种力量,如果不给他渐进的道路,最终他便踩出一条暴力的路来。

法律,也要允许人说不。永远不能说不的法律,就是恶法。

(转自青年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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