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事件 北京二律师向政府出手意见书

要求保障受害人诉权 启动人大质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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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 (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山西问题疫苗导致上百孩童致病致残,由于报导的记者、中国经济时报王克勤破斧沉舟之勇气,获得很多媒体的响应,山西疫苗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的报导,引起极大轰动。山西政府在3月23日首次召开新会会回应疫苗事件,10多分钟的记者会会已经证实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主任栗文元存在经济问题。

疫苗事件新闻会后,京城的二位公益律师李方平及杨学林为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要求两机关在处理“山西疫苗事件”中应保障受害人诉权、立即刑事立案侦查、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启动人大质询程序。并在24日下午法律意见书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就山西“问题疫苗”摧残儿童健康与生命事件发表声明除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外,由大陆民众组建的维权网也发出声明,提出了5点强力要求。

法律意见书之后 酝酿实体诉讼

杨学林律师表示,这个法律意见书还不是最有效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提起实体的诉讼。但现在提起实体的诉讼比较困难,当然他们正在想办法,他说:“我们肯定会提的,但是现在只能采取目前这种方式。”

杨律师还表示他们提出的意见书,山西省政府及山西省人大不一定回应。针对山西疫苗受害家长地方法院不让立案,杨律师认为要求立案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只要去做工作,应该可以的。

杨律师还表示全中国这么多律师,没有人帮他们不行啊,这肯定要提供法律帮助的。没有其他想法,就是要帮一帮他们。他还很乐观表示卷入山西疫苗事件相信的不会有压力的,他说,“我们依法办事,按照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我相信不会有压力的。”

李方平律师表示,“山西疫苗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但最严重的是法律规则缺失。在事件初露端倪时,如果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就不会引起这么严重的后果。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当前,除了要做好保障诉权和刑事立案侦查工作外,及时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和启动人大质询程序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这样才利于避免事态扩大,利于公众了解真相。

维权网就山西“问题疫苗”摧残儿童健康与生命事件的声明

“维权网”22日就山西“问题疫苗”摧残儿童健康与生命事件发表声明,声明指出根据有限的调查,山西省近年来已有上百起因接种疫苗后出现奇怪病症导致死亡与残废的病例。这种接种疫苗出现异常情况已经远远超过了国际疫苗正常标准,早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的健康安全事件。
维权网谴责山西政府面对受害儿童家长及媒体的质疑,一再采取拖延、敷衍、搪塞,甚至不避嫌疑组织当事方专家出来开脱责任,而法院也拒绝给受害人提供控告与申诉的渠道。

因此维权网提出5点强力要求

一、允许医疗专家、学者与媒体成立独立调查机构,进入山西不受干扰地展开对疫苗事件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二、中央政府责成山西地方政府公布2006年以来与疫苗有关的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如实回答受害儿童家长的一切质疑;

三、中央政府成立专案组,彻查山西疫苗事件的真相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立即着手对因接种疫苗而出现异常儿童实施人道救助,国家承担一切相应的救助费用;对确因接种疫苗造成儿童死亡和伤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民事赔偿。

五、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使腐败得到有效扼制,为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护。

附件一:山西“问题疫苗”事件的公民法律意见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一直十分关注山西“问题疫苗”事件的法律问责、制度完善等问题。我们基于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就山西“问题疫苗”事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保障诉权:我们了解到:疑遭“问题疫苗”受害的原告在向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在地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驳回。我们认为:行政解决与司法救济应该是并行不悖,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封堵司法救济不予立案的做法显然不当。

刑事立案:根据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的举报,以及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王克勤的调查报导所披露的内容,相关责任人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应当由公安部门、检察院立即立案侦查。

限制出境:鉴于原山西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提前退休,赴澳洲未归,影响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有关公安部门、检察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限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玩忽职守罪的有关人员出境。

人大质询:鉴于山西“问题疫苗”,关系人民生命、健康权,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我们建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立即召集会议并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对山西省卫生厅的质询案。

李方平(北京律师)
杨学林(北京律师)

2010年3月24日

附二: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3、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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